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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大校科发〔2011〕9号
关于印发《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系统电大(分校),校内各院处:
为推动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提高科学研究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激励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现将《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更好地推动全省电大科研工作的开展。
附件: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工作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中央电大科研处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 公开 2011年5月9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2011年5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激励电大工作者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加强电大师资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奖励,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奖励应用性、实用性研究成果、原创性成果、创新性成果以及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指导意义或突出贡献的成果,象征性奖励一般性成果,并拉开档次差别。
第二章 实施主体、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在学校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各级电大教职员工完成的、符合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对科研成果评选的奖励、学术著作出版的奖励、学术成果发表的奖励、学术成果被转载和收录的奖励、校外获奖成果的配套奖励以及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奖励。
各类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必须冠以“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包括分校)、“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四川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科发计算机专修学院”、“成都外语职业中专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一)获得各级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成果;
(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三)公开发表、宣读、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四)具有正式鉴定意见的应用技术、应用软件、实验报告;
(五)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评选奖励
第七条 科研处每年对各类科研成果进行登记统计,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学校颁发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级,颁布表彰决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对科研成果奖励的金额为:
(一)一等奖,2000元。
(二)二等奖,1200元。
(三)三等奖,800元。
第九条 由本校单位或部门共同承担的各级课题或共同取得的成果,在设计、论证和完成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可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科研成果的申报,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单位或部门的成员不得再以个人名义重复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由本校课题组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或取得的成果,可以课题组的名义参加科研成果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不得再以个人名义重复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条 由多人合著、合编的学术著作,下列人员可作为个人成果申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主编、副主编;主要执笔者;每部著作申请奖励者不超过5人。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报告,下列人员可作为个人成果申报: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项目)主要完成者,报告主要执笔者;每项课题(项目)申请奖励者不超过5人,完成人员所在的单位或部门、课题组不得再以集体的名义重复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可作为个人成果申报。
第四章 学术著作出版奖励
第十一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奖励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学校颁发学术著作出版奖。
第十二条 可纳入学术著作出版奖励范围的作品:
(一)专著:作者在远程教育和某一学科领域内多年从事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践上有重大发现的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编著:作者荟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相关资料和自己的研究成果,经过分析整理,加以综合编写,对社会、科学发展或培养人才有重要作用的公开出版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三)译著:作者在翻译国外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著后撰写的公开出版的著作;
第十三条 可作为本章出版奖励办法申报的作者条件为:
(一)独立著述或独立编著的作者;
(二)合作著述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三)合作编著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四)合编的主编、副主编。
第十四条 对学术著作出版奖励的金额为:
(一)独立著述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2000元。
(二)独立编著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1000元。
(三)若由本校教职工合作著述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按2000元计发奖金;若与外校(单位)人员合作著述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每部按1000元计发奖金;第二作者,每部按800元计发奖金;第三作者,每部按500元计发奖金。
(四)若由本校教职工合作编著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按1000元计发奖金;若与外校(单位)人员合作编著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每部按800元计发奖金;第二作者,每部按500元计发奖金;第三作者,每部按300元计发奖金。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以“种”为单位。在一个书名下有多册的著作,视为一种;有相同总主编或主编的多个书名的系列著作,以总主编或主编为申报者的,也视为一种。
若对著作认定存在争议,由科研处上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五章 学术成果发表奖励
第十六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术成果发表奖励每年颁发一次,由科研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学术成果发表奖励的金额为:
(一)对学校建设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研究性报告,每篇奖励作者600元;
(二)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在国内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每篇奖励作者600元;
(三)不宜公开发表,被市(州)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内部研究报告等,每篇奖励作者300元;
(四)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在各级学术会议上被宣读:
世界性学术会议宣读:每篇奖励作者600元;
国际或区域(港、澳、台)性学术会议宣读:每篇奖励作者400元;
国家级学术会议宣读:每篇奖励作者300元;
(五)在国家级有重大影响的报刊(如:《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理论版面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每篇奖励作者1200元。
第十八条 若由我校教职工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每篇按第十七条中不同的奖励类型给与全额奖励;若与外校(单位)合作完成的,本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奖金为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作者,奖金为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三作者(或以后),奖金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术成果发表”是指:
(一)在国内公开出版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其中分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和在国内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
(二)在国外公开出版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
(三)不宜公开发表,但已被党政机关采纳的内部研究报告;
(四)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报告;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具有统一刊号的、有全国性影响的杂志报刊(如:《求是》杂志、《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理论版面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六)在世界性学术会议、国际或区域(港、澳、台)性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中公开宣读(不含小组交流)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国内核心期刊”的认定依据为:
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南京大学出版的《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和社科文献计量评价中心共同建立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RCCSE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排行榜》。
以上均以当年出版或公布的名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国内一般期刊”认定依据为:
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维普资讯(www.cqvip.com)或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收录的期刊。以上均以当年公布的期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国外期刊”认定依据为: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等国际科学检索权威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或区域(港、澳、台)性学术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一定学术内容为主题的综合性或专业性会议,具体包括境内外各类国际研讨会、国际交流会、国际论坛等。
第二十四条 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党政机关采纳的内部研究报告、对学校建设有重大作用的研究报告、在各级会议中公开宣读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均须出具相关单位及组织者的正式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五条 在杂志报刊或其它出版物上发表的以下文章不属于奖励范围:讨论纪要、知识介绍、人物访谈、文摘、试题、文学作品、译文、工作研讨、工作动态、简报、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及以书代刊、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互联网上刊布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均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术成果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时,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六章 学术成果被转载或收录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术成果被转载和收录奖励每年颁发一次,由科研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转载或收录的学术成果的奖励金额为:
(一)论文或研究报告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等国际科学检索权威系统收录的,每篇奖励作者5000元。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全文转载、摘编、目录索引: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作者800元;摘编:每篇奖励作者400元;目录索引:每篇奖励作者200元。
《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作者800元;摘编:每篇奖励作者400元;目录索引:每篇奖励作者200元。
(三)论文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正式收录入学术论文集:
世界性学术会议正式收录:每篇奖励作者400元;
国际或区域(港、澳、台)性学术会议正式收录:每篇奖励作者300元;
国家级学术会议正式收录:每篇奖励作者200元;
第三十条 若由我校教职工合作完成并被收录或转载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每篇按第三十二条中不同的奖励类型给与全额奖励;若与外校(单位)合作完成的,本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奖金为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作者,奖金为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三作者(或以后),奖金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术成果被转载”是指:
(一)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或国家级报刊全文转载;
(二)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或国家级报刊摘编;
(三)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的标题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国家级权威刊物或国家级报刊索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术成果被收录”是指:
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被世界性学术会议学术论文集、国际或区域(港、澳、台)性学术会议学术论文集、国家级学术会议学术论文集正式收录(上述奖励与该论文是否公开发表无关,与是否参加学术会议无关)。
第三十三条同一学术成果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时,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七章 校外获奖成果的配套奖励
第三十四条 该配套奖励是特指对获得校外奖励、为提高学校社会声誉起积极作用的科研成果所给予的配套奖励,申报者必须出具获奖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校外获奖成果的配套奖励每年颁发一次,由科研处按照规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外获奖成果配套奖励的范围及额度:
(一)获得厅局级(含中央电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学校给予1:1配套奖励。
(二)获得省级以上学(协)会科研成果奖;学校给予0.8:1配套奖励。
(三)不在以上奖励范围而又确实需要配套奖励的在校外获奖成果,由科研处提出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讨论,并报学校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由本校的单位或部门共同承担的课题,在设计、论证和完成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获奖后可作为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配套奖励,但申请单位不得超过3个。单位或部门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再次申报配套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由本校课题组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奖后可以课题组的名义申请配套奖励。课题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再次申报配套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由本校成员集体完成的获奖成果,由主要负责人申报配套奖励,其他成员及所在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再次重复申报配套奖励。
第四十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学校依照最高奖励等级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八章 对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表彰
第四十一条四川广播电视大学设立科研组织奖,用于表彰在科研组织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凡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所属各市、州电大,均可参加科研组织奖评选。
第四十二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优秀组织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颁布表彰决定,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主要根据评选期限内各市、州电大在科研工作的领导重视、科研投入以及选题、立项、结题、成果数量、成果获奖、成果应用诸方面工作的具体努力与实际效果,在四川电大系统内横向比较的基础上加以评定。
第四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优秀组织奖申报表》报送学校科研处,并认真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年度科学研究成果统计表》,以作为参加科研优秀组织奖评选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的设计、论证和完成过程中起主要组织作用的单位,且该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有重大实际应用推广价值的,可作为科研成果的主要组织单位申报科研优秀组织奖;若科研成果是由两家以上单位合作完成,则各单位均可申报科研优秀组织奖。
第四十六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设立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奖,用以表彰在科研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各市、州电大在科研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专、兼职科研管理人员可参与申报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奖。学校主要根据评选期限内各市、州电大专、兼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管理中的具体努力与实际效果,在四川电大系统内横向比较的基础上加以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等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八条 申报四川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的奖励、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的奖励、学术成果发表的奖励、学术成果被转载和收录的奖励、校外获奖成果的配套奖励,须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向科研处提供该科研成果的著作、论文、科研报告或总结材料等反映该项科研成果的文字资料或实物。申报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奖励,须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奖励申请表》。
第四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其产权明晰之前,不予登记并不得依照本办法授予奖励。
第五十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由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市、州电大推荐报省电大科研处统一组织评审。
第五十一条 不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统计的成果原则上不另受理,漏报不补奖,逾期不提供材料者不再受理。
第五十二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归个人所有;属于集体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按个人工作多少、贡献大小协商分配。
第五十三条 获得学校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并作为评聘职称,晋级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作假者在两年之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评奖。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具体条例由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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